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即便不開車也可能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現(xiàn)象不限于新聞中的這種情形,例如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或者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而這些行為人基本上是醉酒駕駛員的熟人,這些人有的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有的則對危險駕駛心存僥幸,甚至認為即便被查到,自己也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新聞中的這起案件可以說是一堂生動的警示課,勸阻別人遠離醉駕,其實不僅是關(guān)心他人,更是對自身的保護,。如果積極促使駕駛員危險駕駛,同時自己還直接乘車,那么無疑要面對人身危險和法律風險的雙重威脅,。即便是不直接乘車,只要有配合促使危險駕駛行為,也難逃刑罰的制裁。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一旦發(fā)生事故,同飲人還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危險駕駛罪的宣傳教育要更加深入全面,不僅要直接勸告那些心存僥幸的駕駛員,還要將宣傳的對象擴大到駕駛員的親朋好友,要利用好典型司法判例的社會引導作用,教育人們要敢于及時勸阻可能發(fā)生的危險駕駛行為,關(guān)懷他人,、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