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凱奇萊案”水落石出:別歪曲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陜西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訴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fā)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凱奇萊案”)之所以鬧得沸沸揚揚,除各種牽強附會的“陰謀論”外,,很大程度在于炒作者歪曲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含義,,將“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中的“審理者”混同于案件承辦人,,將院長庭長依法履行審判監(jiān)督職責曲解為插手干預案件,,甚至將個別人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審判紀律的行為,美化為堅持原則,、抵制干預,。實踐中,有的同志對民主集中制和司法責任制的關系把握不準,,以為一旦講了“集中”,,可能又會回到改革前層層匯報、層層簽批的辦案模式,。事實上,,結合憲法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認真加以分析即可發(fā)現(xiàn):堅持民主集中制和落實司法責任制二者并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只有嚴格堅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領導制度,也是憲法確定的治國理政原則,,充分體現(xiàn)了我們黨的政治優(yōu)勢,、組織優(yōu)勢、制度優(yōu)勢、工作優(yōu)勢,。毫無疑問,,作為組織原則和工作方法,民主集中制應當貫穿于人民法院黨建隊建,、審判執(zhí)行,、司法行政等各項工作全過程。
當然,,審判權力運行有其特點和規(guī)律,,在具體適用民主集中制原則時,應當結合憲法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改革要求,,實事求是,,統(tǒng)籌考慮。2018年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確定了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jīng)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問題時的組織原則,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除審判委員會外,,人民法院其他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就不適用民主集中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