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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某等人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五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均應受刑罰處罰,。
建始縣法院一審以萬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胡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譚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黃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周某無罪,。
一審宣判后,建始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周某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一定責任,。恩施中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取得了架子工證書,,具備搭建腳手架的合法資質事故調查報告及恩施州政府對該報告的批復也證實,,本事故的發(fā)生排除防護腳手架的直接坍塌的可能,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也與腳手架作業(yè)無關,。周某不應負事故責任,。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