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于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為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體現(xiàn)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jù)憲法,,決定對依據(jù)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zhàn)爭,、中國人民解放戰(zhàn)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wèi)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zhàn)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并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四,、曾系現(xiàn)役軍人并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五、因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yǎng)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被裁定假釋已執(zhí)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