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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二)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于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的,;
(三)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四)不認罪悔改的;
(五)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對本決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本決定自2019年6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