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5月26日電 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6日發(fā)表網志表示,要從憲制秩序的角度正確理解國家安全法律,。她指出,,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涉港國家安全立法采用的程序合乎法律要求,有根有據(jù),,并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目前的情況,。
鄭若驊表示,剛過去的周末,,大家再次目睹在香港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又充斥著暴力破壞,,有些人將全國人大進行涉港國安立法作為借口進行示威。
鄭若驊表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和其他法律文書,。全國人大有關決定是根據(jù)憲法以及基本法相關條文作出的,。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
鄭若驊指出,,國家安全關乎全國人民及國家的整體利益,,全屬中央事權,從來不屬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自治范圍之內,,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家安全相關法律是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相關規(guī)定的,。
鄭若驊表示,,大家必須理解基本法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qū)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則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應自行立法禁止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指定行為,。就第二十三條的目的以及條款的普通解釋而言,獲授權并不會排除中央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進行立法,。
鄭若驊表示,,中央對所有地方行政區(qū)域的國家安全負有最終責任,大家必須要認清這個基礎,。當授權者對獲授權者作出授權后,,并不代表授權者放棄或減少任何責任和權力。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制定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公布,這樣的做法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三)并且與第二十三條沒有沖突,。
鄭若驊表示,,基于上述理由,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性法律是依據(jù)憲法和基本法來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鄭若驊指出,,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公布的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其細節(jié)目前尚未公布,,因此并不適合作出任何無謂的揣測。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采用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有根有據(jù),,并切合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目前的情況。全國人大將根據(jù)法律和“一國兩制”方針作出決定,,并切實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