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