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三節(jié)代理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jīng)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