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