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