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yōu)先受償。
第四百一十八條以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依法抵押的,,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未經(jīng)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節(jié)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jīng)存在的債權,經(jīng)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fā)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