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三條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九條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jié)有關規(guī)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jié)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節(jié)權利質權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