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家庭關系的完善
在“家庭關系”一章中,,民法典對相關法律規(guī)則作出了多處重要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對日常家事具有平等的決定權。因此,,夫妻互相行使家事代理權是婚姻的應有之義,。然而,婚姻法并未對夫妻家事代理權作出規(guī)定,。這次民法典編纂,,確認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明確,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當然,,家事代理權的行使范圍以家庭日常生活為限,不包括生產,、經營等超出日常生活范疇的事項,。二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guī)則。這個問題過去是司法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橐龇ǖ?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由于這一規(guī)定比較原則,,難以涵蓋現實生活中各種復雜情況,,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不一,最高法院先后多次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規(guī)范,。這次民法典編纂,,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即確認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追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也可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提出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民法典的這一規(guī)定吸納了司法解釋的最新規(guī)定,較好地平衡了債權人,、債務人及配偶另一方的權利義務,,將對司法實踐處理此類案件提供基本遵循。三是確認了婚內析產的法律規(guī)則,。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進行分割,以便保持婚姻關系以及財產共有關系的穩(wěn)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特殊情形下進行婚內析產的法律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或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民法典吸納了這一規(guī)定,,同時刪除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限制條件,,使得夫妻財產制度更加合理,夫妻共同財產效用得到更好發(fā)揮,。四是新增了親子確認規(guī)范,。婚姻法由于欠缺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制度,,社會各界多有不滿,。民法典第1073條填補了這一缺憾,規(guī)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這一規(guī)定完善了親子制度,,是對家庭關系法律規(guī)范的重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