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是以人為本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編中首先體現為強調對公民意志的尊重。一是擴大了結婚自由的適用,?;橐鲎杂墒俏覈橐鲋贫鹊幕驹瓌t,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毋庸贅言,。然而,婚姻法還規(guī)定了結婚的禁止條件,,包括兩項: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出現這兩種情況的,,即便當事人完全自愿也不允許結婚,。這次民法典編纂,刪去了禁止結婚的第二種情形,,即不再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自然人結婚,,而是將選擇權交由當事人行使,自主作出決定,。這就拓寬了結婚自由的權利邊界,,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更加尊重和保障。不過,,民法典同時也對當事人的誠信責任提出要求,,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二是修改了結婚效力的時點,?;橐龇ǖ?條規(guī)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民法典將其修改為: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頒證與登記雖然在時間上相差不大,,但法律涵義卻截然不同,。頒證是國家公權力行為,登記是當事人自愿行為,,而國家是否頒證首先基于是否完成結婚登記,。這二者的區(qū)別,凸顯了婚姻締結上當事人意愿的重要性,,也體現了婚姻法回歸民法典的私法本質,。三是修改了脅迫婚姻的撤銷規(guī)則。因脅迫結婚的,,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民法典刪除了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改為統(tǒng)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同時,將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更加合理,,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受脅迫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新增對無過錯方的權利救濟,。民法典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新增規(guī)定使欺詐婚姻或脅迫婚姻的責任方付出代價有法可依,,有利于阻卻婚姻中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