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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一出,,香港社會頓生解脫感和新生感,,有政治痼疾一朝得治的,、下意識的社會快意。對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社會的認知和理解長期遭到反對派及外部勢力的扭曲和蒙蔽,,視之為“身外之物”,,如果從比較法及國際視野來看,任何法治發(fā)達國家與地區(qū)皆有完備的國家安全立法及強有力的執(zhí)行機制,。香港23條立法未成是一個顯著的法治漏洞,,中央直接立法是負責任的法治填補。
香港國安法有助于香港社會認清“四宗罪”(分裂,、顛覆,、暴恐,、干預)和“四種罪人”,與之進行政治和法律的切割及斗爭;安全法治塑造下的香港,,將在如下層面獲得鞏固、增強與社會新生:
第一,,過了國家安全關,,香港法治才有權威根基,。
法律是社會秩序中是非黑白的底線標準和判斷尺度,。香港國安法是香港開展安全法治教育的最好文本,。香港現(xiàn)有法治,在社會秩序穩(wěn)定時期較具規(guī)范性和先進性,,律師和法官高度職業(yè)化,。但在暴力活動激進化及外部勢力嚴重干預的挑戰(zhàn)下,,法官的公正司法與獨立司法遭到黑暴勢力威脅,,常態(tài)運作的司法程序難以回應和解決暴力活動案件在數(shù)量和復雜性上的挑戰(zhàn),,與此同時,,香港本地司法對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裁判的重要性也存在認知與權衡偏差,。
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制定與引入,,可以有效彌補香港既有法律依據及司法裁判體系的能力短板,,整體提升香港法治應對極端挑戰(zhàn)的制度管控和懲罰能力,,增強香港法治的權威性和制度回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