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四:喬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權利,?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在于,邁克爾·喬丹是否具有怠于保護其主張的姓名權的情形,。
“喬丹公司”與“喬丹”有關的商標最早注冊于1991年,。2009年11月,喬丹公司已經在美國NBA賽場進行廣告宣傳,,然而邁克爾·喬丹直到2012年才主張姓名權,。在“喬丹公司”方面看來,,邁克爾·喬丹長達20年時間內,,怠于行使權利。
該觀點也受到了商評委方面的支持,,其表示,,商標法規(guī)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2014修訂后的商標法第45條也有相關規(guī)定。
雙方在法庭上舉證
“5年的意思就是,,因在先權利人懈怠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權利的確定性產生合理信賴?!鄙淘u委稱“喬丹公司”已有數(shù)10件喬丹系列商標取得注冊超過5年,,耐克公司曾對其中數(shù)件商標提出異議復審,放棄后續(xù)的行政訴訟程序,。
商評委還表示,,“喬丹公司”申請注冊并開始大規(guī)模持續(xù)使用喬丹商標的時間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后,至2012年邁克爾·喬丹提出姓名權主張時,,“喬丹公司”使用喬丹商標的產品已經在行業(yè)內名列前茅,,“喬丹公司”對商標法律的信賴、持續(xù)大量使用喬丹商標,,使其形成顯著價值,,相關利益應歸屬為商標使用人。
而邁克爾·喬丹方面則回應稱,耐克公司一直在對“喬丹公司”商標申請?zhí)岢霎愖h(注:邁克爾·喬丹在上世紀90年代便將自己的相關權益獨家許可了耐克公司),,但是耐克公司是以公司自己的名義提出異議,,并不需要就這些具體事項事先獲得邁克爾·喬丹的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