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上述規(guī)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發(fā)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聯網上發(fā)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fā)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fā)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發(fā)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fā)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jié),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懲處關聯犯罪
(一)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
(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沒有證據證明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