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規(guī)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guī)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四)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五、依法確定案件管轄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包括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fā)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xù)發(fā)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
“犯罪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二)電信網絡詐騙最初發(fā)現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詐騙數額當時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后續(xù)累計達到“數額較大”標準,,可由最初發(fā)現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四)對因網絡交易,、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關系形成多層級鏈條、跨區(qū)域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五)多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立案偵查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爭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六)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有利于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七)公安機關立案,、并案偵查,或因有爭議,,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機關應在指定立案偵查前,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
(八)已確定管轄的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一般由原管轄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六,、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
(一)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確因被害人人數眾多等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以及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