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媒體刊載《四川現天價司法鑒定費:簽名,、指紋和兩枚印章需17萬》文章后,,我廳高度重視,,立即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查明以下情況: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因案件審理需要委托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對一起涉及標的為3千萬元的合同中的筆跡,、指印及印章進行鑒定,。委托鑒定事項涉及筆跡、指印,、印章(兩枚)三個項目,,該所參照原《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發(fā)改價格[2009]2264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該案應收鑒定費計算如下:筆跡鑒定費57000元,、指印鑒定費57000元,、印章鑒定費58000元(一枚印文按標的收費為57000元,另一枚印文再按基數收費1000元),,共計172000元,。該所鑒定人劉芝貴以短信形式將鑒定收費數額及該所賬戶信息告知給該案鑒定申請方賀某,并在上述金額基礎上增加800元,,解釋為鑒定費171000元加1800元文審費,、雜費、存檔費共計172800元,。另據調查,,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尚未正式受理該案鑒定委托,也未實際收取任何費用,。
我廳認為,,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計算該案收費數額為172000元,,是參照原《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得出的計算結果,,但該“文審費、雜費,、存檔費”等項目收費數額無相應依據,。我廳將責令該所深刻總結,就存在的問題嚴肅認真地進行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訓誡,,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內部管理,規(guī)范鑒定人執(zhí)業(yè)行為,。同時要求該鑒定機構加強與鑒定委托方的聯系溝通,,妥善處理涉及該鑒定委托事項有關問題。歡迎和感謝社會各界對司法鑒定工作的監(jiān)督,。
相關背景介紹:2016年3月29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fā)《關于廢止教材價格和部分服務收費政策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廢止《國家發(fā)改委、司法部關于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9]2264號)等有關價格和服務收費政策文件,,根據2015年4月修改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文件精神,,《國家發(fā)改委、司法部關于的通知》廢止后,,司法部和國家發(fā)改委不再制定出臺新的收費管理規(guī)定,,由各地依法制定出臺本地區(qū)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guī)定和收費標準。
目前我省正在著手制定新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規(guī)定和收費標準,,在新的收費管理規(guī)定和收費標準出臺前,,各司法鑒定機構收費可參照原規(guī)定和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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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鑒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zhí)行,;(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于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鑒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鑒定收費,,只適用于司法鑒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鑒定和痕跡鑒定中的手印鑒定,,不適用于其他鑒定。
《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因司法鑒定收費發(fā)生爭議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