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求輕判
深讀記者了解到,,在庭審中,蘇林認罪,。他表示,,他打招呼的醫(yī)院負責人大部分是同學、校友,。
對此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林作為四川省衛(wèi)生廳的部門負責人,,對于省內的各醫(yī)療機構具有管理,、制約等關系。在案的相應行賄人,、醫(yī)院負責人的證言以及蘇林本人的供述證實,,蘇林并非是利用私人關系,,而是利用擔任上級部門領導職務的便利,通過向省內各醫(yī)療機構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為他人銷售藥品提供幫助,。因此他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上述人員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
蘇林及其辯護人提出,,蘇林向四川省紀委檢舉他人受賄,;在看守所期間阻止同倉人員黑某自殺并對其實施搶救,,在看守所獲知他人的犯罪線索并上報,,構成立功,。
法院經查,四川省紀委出具的函證實蘇林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未檢舉他人違紀違法問題,;看守所出具了說明,,證實蘇林并沒有阻止他人自殺等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也沒有上報他人犯罪線索的行為,。因此,,蘇林不構成立功,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蘇林及其辯護人提出蘇林患有抑郁癥,平時工作成績突出,,多次獲得獎勵并獲得四川省抗非典優(yōu)秀個人獎以及全國抗震救災先進個人獎的意見,,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及平時工作表現(xiàn)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據(jù)此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
索賄從重處罰
因受賄判12年罰金100萬
法院認為,,蘇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四川省衛(wèi)生廳醫(yī)政處副處長,、處長,、應急辦主任、科教處處長以及四川省衛(wèi)計委科教處處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招標,、物資采購、藥品推廣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617.5萬元,,其個人得到1242.5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蘇林在收受張某,、余某以及紀某賄賂的過程中,有向上述人員索賄,、提出增加受賄數(shù)額共計約126萬元的行為,,是索賄,對該部分犯罪事實從重處罰,。
蘇林收受他人財物50萬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該部分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
蘇林主動向辦案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是自首,,對其從輕處罰。蘇林認罪悔罪并積極退贓,,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蘇林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1242萬余元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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