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總經理周某,,伙同副總經理安某、總會計師賈某和礦區(qū)事業(yè)部綜合辦公室主任李某,,以單位名義將該公司2100萬元液化氣銷售款私分給分公司20名領導發(fā)放購房補貼,。之后四人被控私分國有資產罪,,安某還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子辦理北京戶口,同時被控受賄罪,。一審被判刑后,,周某和安某上訴稱,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慣例,,其沒有私分國有資產的主觀故意,。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
案情2100萬被分給20名領導
一審查明,,2008年至2009年,周某,、安某,、賈某分別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的職務便利,,伙同分公司礦區(qū)事業(yè)部綜合辦公室主任李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該公司2695.76萬元液化氣銷售款中的2100萬元私分給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名領導發(fā)放購房補貼,剩余200萬元賈某決定暫放李某處,。2014年8月,,2300萬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2012年5月,,安某在任職期間,,通過與分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的安東石油技術(集團)有限公司,以安東石油員工的身份為其子辦理北京戶口,。同年9月至2015年3月間,,在安某之子未實際在安東石油工作的情況下,安東石油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共計4.7萬余元,。
2015年3月,,安東石油在得知安某被單位紀檢部門調查后,與安某妻子補簽了其子委托代繳社會保險協(xié)議書,,并辦理安某之子的離職手續(xù),。同年4月,金某將安東石油代繳的社會保險費退還,。2015年3月至9月,,四被告人先后被抓。
一審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兩罪并罰判處安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周某和賈某分別因私分國有資產罪獲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李某因相同罪名獲刑兩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審理兩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后,,周某上訴稱,其沒有私分國有資產的主觀故意,,事后主動組織清退全部公款,,積極挽回國有資產損失,一審量刑過重,。其辯護人認為,,福利分房政策經過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公開透明,,且沿襲之前的做法,,本質上是支付福利分房補貼而并非集體私分公款,。周某作為負責人卻沒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形態(tài),。安某也上訴稱,,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慣例,對隱匿液化氣銷售款不知情且未參與,。安東石油主動提出為其子落戶,,且工資卡、社??ň蓪Ψ奖9?,其主觀上沒有受賄故意。
周某和安某均辯稱對隱匿液化氣銷售款一事不知情,,但二人同意經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實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國有資產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故應當對賈某等具體執(zhí)行人員采取隱匿液化氣銷售方式籌集購房補貼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周某曾供述,,在得知賈某籌集購房補貼后,雖立即叫停,,但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反而仍同意發(fā)放,作為公司負責人理應承擔相應責任,。
安某曾供述承認,,安東石油給其子解決北京戶口是為公司的業(yè)務發(fā)展。落戶北京的方式就是安東石油以招聘應屆畢業(yè)生之名辦理相關手續(xù),。安某之子實際沒有入職,,屬于非法騙取北京落戶指標。因此,,安某的行為屬于以權換利的不正當交易,,已構成受賄罪。據(jù)此,,市高院駁回周某二人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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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總經理周新源等4人,,將公司2100萬元液化氣銷售款,,作為購房補貼發(fā)放給公司20名領導,因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被判2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月14日,北京高院對“周新源等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周新源等人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該裁定書也于同日公布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上。
私分2100萬元液化氣銷售款補貼領導購房
該案被告人除周新源外,,還有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下稱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原副總經理安文華,、原總會計師賈東以及礦區(qū)事業(yè)部綜合辦原主任李進興。
2015年3月,,中紀委官網(wǎng)曾發(fā)布消息稱,,安文華和賈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布公告,周新源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北京高院的裁定書顯示,,2016年12月30日,北京三中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定,,2008年至2009年,,周新源、安文華,、賈東伙同李進興,,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該公司2695.76萬元液化氣銷售款中的2100萬元私分給公司20名領導發(fā)放購房補貼,,剩余200萬元,賈東決定暫放李進興處,。2014年8月,,這2300萬元全部退回塔里木油田分公司。
北京市三中院還認定,,安文華在擔任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副總經理期間,,通過與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的安東石油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安東石油),以安東石油員工的身份,,為其子安某辦理北京戶口,。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在安某未實際在安東石油工作的情況下,,安東石油為安某繳納社保4.7萬余元,。
2015年3月,安東石油在得知安文華被單位紀檢部門調查后,,與安文華的妻子金某補簽了安某的委托代繳社保協(xié)議書,,并辦理了安某的離職手續(xù)。2015年4月,,金某將安東石油代繳的社保退還安東石油,。
北京市三中院認為,,塔里木油田分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巨大,,周新源、安文華,、賈東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李進興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安文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于賈東,、李進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李進興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北京市三中院判決周新源,、賈東、李進興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年和2年。安文華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受賄罪,,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
辯稱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慣例一審判決后,,賈東、李進興服從判決,,周新源和安文華不服,,提出上訴。
周新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經過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公開透明,且沿襲之前的做法,,并參照中石油總公司的操作模式,,本質上是支付福利分房補貼而并非集體私分公款。
周新源的辯護人還提出,,購房補貼款來源于國有企業(yè)自主支配的經營管理資金,,對此截留,、坐支的行為僅違反財經紀律,且周對具體細節(jié)不知情,;周作為公司負責人卻沒有要房,,不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形態(tài)。
安文華也辯稱他的行為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他提出,,本案福利分房政策系沿用之前的慣例,其對隱匿液化氣銷售一事不知情,,并未積極參與,。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周新源,、安文華二人對于私分國有資產一事是否知情并參與,。
經查,在案證據(jù)證明,,1997年,、2000年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出資,,為符合條件的副總工程師以上的領導在北京購房,。周新源上任后,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沿用之前的慣例,,為領導們在北京購房,。
北京高院認為,雖然班子會沒有集體研究購房補貼的錢款來源,,但均應明知中石油總公司對油田分公司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油田分公司除了用公款補貼,沒有其他的合法收入來源,。
北京高院還認為,,雖然周新源、安文華均辯稱對隱匿液化氣銷售一事不知情,,但二人作為班子會成員,,對于未通過正當合法渠道向中石油總公司申請購房補貼已有明確清楚的認知,卻依然同意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實施上述方案,,已具有私分國有資產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故應當對賈東、李進興等具體執(zhí)行人員采取隱匿液化氣銷售方式籌集購房補貼所導致的法律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周新源也供述稱,,他在得知賈東用隱匿液化氣方式籌集購房補貼后,雖然立即叫停此事,,但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仍然同意這部分銷售收入為領導北京購房發(fā)放補貼,。
因此,北京高院未支持辯方的辯護意見,,最終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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