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這才是彭宇案的真相,!別再拿它當見危不救的擋箭牌|內參快評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轉發(fā)了《人民法院報》一篇文章,,題為《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細述了一直以來不時被輿論提及的“彭宇案”的真相。文章刊發(fā)的大背景就是近年來在各地反復上演的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現(xiàn)象,。而前段時間,,河南駐馬店某女子被車撞倒后,路過行車和行人未及時相救,,遭二次碾壓后身亡的悲劇,,更讓輿論回憶起了當年的彭宇案。
多年過去,,“彭宇案”之所以還能保持如此“熱度”,,恐怕還歸因于公眾從此案的審理中,,得出了“謬論”,即,,法律不保護好人做好事,。盡管從后來披露的信息看,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有“優(yōu)勢證據(jù)”,,而彭宇之后也承認了確實和老太太發(fā)生過相撞,,但經(jīng)歷了該事件的“反轉”與“質疑”,“扶不扶”似乎已經(jīng)成為一個“悖論”: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面臨良心譴責,。
這種頗為尷尬的局面,顯然不是法治社會所樂見的結果,。盡管當時的立法和司法足以還原真相,、公正裁決,但“彭宇案”在審理過程中的確也暴露了立法存在的不足,。倘若為見義勇為者限定法律責任的“天花板”,,為他們消除維權上的后顧之憂,人們在挺身而出時,,也會減少許多顧慮,。
當然,輿論的擔憂,,要放大的是見危施救的“責任成本”問題,。而在現(xiàn)實中,不乏救助者因施救而身患重病甚至身亡,,卻遭遇被救者冷漠以對的事例,,救濟不到位的現(xiàn)實,令人寒心,,也不利于人們繼續(xù)奉獻愛心,。
對于上述“短板”,新近通過的《民法總則》發(fā)出了鏗鏘回音,。該法第183條規(guī)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84條則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