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立法確認農地承包期再延30年,,眼光長遠務實)
現有的農地“承包權”設計,,正在從基于農民身份的福利配濟轉向財產權利保障。
貴州臺江“五彩稻谷”開鐮收割,。 圖/新華社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宣布,,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近日,,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也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要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為給予農民穩(wěn)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30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還同時明確了農地三權分置,、維護進城務工和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現行農地制度定型于改革開放之初,農地分為“集體所有權”和“集體成員承包經營權”,,隨后確立土地承包關系長期不變(15年),,在第二輪承包期時又延長到30年不變。這時期的農民有兩個特征:第一,,流動性較小,,長期在農村的一個地區(qū)耕作;第二,,耕作產出是家庭收入的最重要來源,。農民既是一種身份,也是一種職業(yè),。只有集體內農民這一身份才能承包土地,,作為職業(yè)農民來經營耕作土地。
舒城縣百神廟鎮(zhèn)的鄉(xiāng)村田野。 圖/新華社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農地制度面臨的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首先是農民的身份與職業(yè)開始分離,農民進城務工,,人數已超過2.7億人,,他們不再從事耕作,因其身份承包的土地只能委托他人經營,。據官方統(tǒng)計,,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經營權。其次,,耕作產出的收入占農民收入的比重持續(xù)下降,,單靠承包土地的耕作產出已經無法養(yǎng)活農民。農地研究專家劉守英認為農地經濟重要性下降以后,,“承包農戶持有土地的觀念(安全性)越來越強于其收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