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郎某某先后11次送給劉向東20萬元人民幣,、十張共計存有12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2006年至2008年,,劉向東多次接受山西某公司總經理蔚某某給予關照及辦理環(huán)評審批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以及太原長風大街上島咖啡廳收受蔚某某共計204萬元人民幣,。期間,,經劉向東簽批,,省環(huán)保局對該公司某項目環(huán)評予以批復。
2007年至2009年,,劉向東多次接受運城某公司董事長薛某乙請托,,先后在薛某公司辦理尾氣檢測備案證書、為薛某乙女兒安排工作,、為薛某乙擔任山西某協(xié)會秘書長等事項過程中提供幫助,。
此后,薛某乙為表示感謝,,先后送給劉向東兩張共計存有12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
擔任省委巡視組組長期間仍不收手
另據檢察機關指控,除環(huán)評審批,、環(huán)保驗收等領域,,擔任正廳級領導的劉向東還在人事調動、職務任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1.5萬元人民幣和2.5萬美元,。
2007年至2011年,劉向東擔任山西省環(huán)保局局長后,,多次接受下屬裴某某晉升職務及調整崗位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分3次收受裴某某給予的10萬元人民幣和兩張共計存有5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期間,,經劉向東同意,,裴某某如愿晉升。
同一時間段,,劉向東還多次接受下屬呂姓處長晉升職務和給予關照的請托,,在自己辦公室分10次收受呂某某共計38萬元人民幣。期間,,經劉向東同意,,呂某某順利提拔。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2013年離開山西省環(huán)保廳,、出任山西省委巡視組一組組長,,劉向東仍未完全收手。
檢察機關指控,,2013年11月,、12月及2014年春節(jié)前,山西省委巡視組在呂梁巡視期間,,時任省委巡視一組組長的劉向東分別收受呂梁3名時任縣委書記李某,、郭某和閆某10萬元、5萬元和1萬元的好處,,并承諾給予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