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仍然處于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級階段,,國家賠償既未達到等額,、補償性賠償的要求,也未確立懲罰性賠償原則,。隨著法治的進步,,從象征性賠償精神撫慰金的層面再上臺階,通過確立等額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等基本原則,,也就勢在必行,。
1月7日上午,劉忠林在其國家賠償案代理律師屈振紅的陪同下,,前往吉林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國家賠償決定書,。劉忠林共計獲得國家賠償460萬元,其中精神撫慰金1975551.42元,,創(chuàng)下國內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數額紀錄,此前最高的是聶樹斌案獲得的130萬元,。
劉忠林故意傷人案因案情錯綜復雜而引發(fā)高度關注,。當25年不白之冤一朝洗清,公眾在對司法的依法糾錯而感嘆時,,必然會關注該案的精神損害賠償,。值得欣慰的是,此次法院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到197萬元,,創(chuàng)造了聶樹斌案13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之后的新高,。這既是對蒙冤者人身自由的尊重,,也體現了國家賠償應有的擔當,彰顯了中國法治的發(fā)展和進步,。
我國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賠償數額也經歷了一個從模糊到具體的過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并沒有規(guī)定賠償精神損失,。2010年4月修訂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guī)定,但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賠償標準,。2014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盡管失去的人身自由不可追,,但正義當可待。依法對冤假錯案的當事人予以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的國家賠償,,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此前,囿于立法的局限,,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標準較低,,盡管對于因司法錯誤裁判而失去人身自由的蒙冤者而言,即使給予再高的精神撫慰金,,也不能撫平其精神創(chuàng)傷,,但明顯偏低的賠償標準,仍然有悖法治原則和人文關懷,。切實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標準,,既是順應民意的必然之舉,又是保障公民人權的客觀要求,。
張藝興名譽案勝訴 3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發(fā)布案件播報,,稱張藝興訴楊某某侵犯名譽權一案并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楊某某向張藝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萬元,合計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