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正因如此,,近年來司法機關(guān)在依法糾錯冤案時,,開始了對精神撫慰金國家賠償標準的突破實踐,。前幾年獲賠的張氏叔侄案,、念斌案,、陳滿案,、許金龍案等,,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均遠高于“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標準,。此次劉忠林案的精神撫慰金賠償額達到197萬元,,顯然是一種進步,對今后類似冤案的精神撫慰與賠償具有風向標意義,。
當然,,在點贊司法機關(guān)高額賠償精神撫慰金之余,我們更應該思考如何從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鑒,,最終更有效地讓精神撫慰金撫平蒙冤者及其親屬的精神創(chuàng)傷,。
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精神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標準比較低,,這其中固然因為特殊國情,,不可能簡單地向發(fā)達國家看齊,但最根本的還在于我國的國家賠償仍然處于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級階段,,立法對包括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的國家賠償主要體現(xiàn)在象征意義層面,,既未達到等額,、補償性賠償?shù)囊螅参创_立懲罰性賠償原則,。隨著法治的進步,,從象征性賠償精神撫慰金的層面再上臺階,通過確立等額賠償和懲罰性賠償?shù)然驹瓌t,,也就勢在必行,。
在這個意義上,劉忠林案精神撫慰金的高額賠償雖然彰顯了法治的進步,,但絕非終點,。只有補足立法的短板,提高精神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標準,,給蒙冤者及其親屬以足額的賠償,才能體現(xiàn)對人權(quán)的充分尊重,,體現(xiàn)出國家司法對冤案應有的擔當,。同時,這樣做也有利于更有效懲戒,、震懾致使冤錯案件發(fā)生的枉法違法行為,,最大限度地釋放出精神撫慰金國家賠償?shù)姆ㄖ螡撃堋?/p>
原標題:精神撫慰金創(chuàng)新高彰顯法治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