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辦案人員介紹,,除了張常明供述中承認的由其直接“資助”的128萬元外,,其余的錢都是梁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上了張常明后,,用他手中的權(quán)力換來的。
2013年,,梁某要在祁陽買房,,張常明應(yīng)梁某之請,親自給房地產(chǎn)老總鄭某打電話,。最終,,梁某看中的一套市價70余萬元的房子,被“優(yōu)惠”了14萬元之多,。
不僅如此,,張常明還縱容梁某打著自己的旗號招搖于市。2012年至2016年案發(fā)前,,張常明利用其擔任祁陽縣委書記,、永州市副市長的職務(wù)之便,,為梁某的朋友李某在承攬工程,、增加工程造價等方面打招呼、謀取利益,,而梁某則5次收取李某“好處費”合計61萬元,。因為有了和張常明的特殊關(guān)系,梁某得以大肆斂財,。最終,,梁某也因涉嫌受賄罪被立案調(diào)查。
梁某在親筆書寫的交代材料中寫道:“我或者我的家人確實沒有投資,、入股過李某所做的項目,,具體的事,,李某沒讓我做過什么,他也知道我做不了什么,,實際上就是他送給我們的錢,。不過我和李某是朋友,幫李某在張常明面前講講好話,,我覺得自己好像也參與了,,分一點紅是正常的,而且李某做的這些事情都是通過張常明關(guān)照的,,張常明也知道是李某在做生意,,李某給得很自然,我也沒意識到這是違法的,。而且我一開始跟張常明說我收了李某的錢,,張常明知道后也沒說什么,以后的錢,,我也就都收了,。我不是一個視錢如命的人,一開始我不懂法,,要是知道這個后果,,我肯定不會要他的分紅?!?/p>
對于梁某交代的這些情況,,李某也表達出了自己的意思。他在供述中坦誠:“我沒給張常明送過錢,,因為他是領(lǐng)導(dǎo),。 如果我直接把錢送給張常明,他收或不收,,以后和他見面都會比較尷尬,。 我2010年就知道梁某是張常明的情人,我給梁某送錢其實也就等于感謝了張常明,,感謝他對我的關(guān)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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