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等8部門印發(fā)的《關于加快發(fā)展和規(guī)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京建法〔2017〕21號)規(guī)定,,出租住房在租賃期間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案例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要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
2012年6月16日,王某某(出租人)與趙某某(承租人)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王某某將涉案房屋出租給趙某某居住,,居住人數為5人,最多不超過5人,;租期自2012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月租金為3000元,支付方式為按年支付,;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上述合同簽訂后,,王某某將涉案房屋交付給趙某某,趙某某向王某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之后租金未再交納。租賃期間,,趙某某未經王某某同意,擅自將房屋轉租給多人,。
原標題:哈爾濱通報5起“四風”問題典型案例日前(28日),哈爾濱市紀委監(jiān)委通報5起“四風”問題典型案例,。哈爾濱市水務局原河道堤防管理處處長唐銘鈞等人采砂審批失職失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