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biāo)題:律政司不滿黎智英保釋令:與香港國安法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黎智英資料圖(東網(wǎng))
海外網(wǎng)12月31日電 香港律政司就“壹傳媒”創(chuàng)辦人黎智英保釋結(jié)果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日(31日)上午開庭審理,,終院將于下午4時裁決。律政司表示,,保釋黎智英將增加被告重犯的機會,,跟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法庭不能接納保釋條件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會潛逃,。
據(jù)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終審法院31日早開庭處理律政司就黎智英獲批保釋的上訴申請許可,,案件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張舉能處理,。馬道立稱,,條文中沒有寫明終審法院有法律地位去覆核保釋決定??胤酵怦R道立的說辭,,但控方強調(diào),法官同時須考慮批準(zhǔn)觸犯香港國安法疑犯保釋的風(fēng)險,,保釋決定將增加被告重犯的機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同時,亦跟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故此,,本案具重大爭議,須終審法院批準(zhǔn)上訴,。
控方表示,,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法律原則,故被告被起訴后有保釋權(quán)利,。然而,,香港國安法并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chǎn)生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而是用了“不準(zhǔn)保釋為前提(No bail provision)”的字眼,,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得準(zhǔn)予保釋。因此法庭考慮香港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論,,而且條文中亦限制法庭,,不能接納保釋條件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會潛逃,,以這意思理解香港國安法,,才符合法例原意,。
另據(jù)香港電臺、東網(wǎng)等媒體報道,,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詐后,,再被加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勾結(jié)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日前獲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準(zhǔn)保釋,,條件包括現(xiàn)金1000萬港元,、不得離開住所,以及每周3次到警署報到等,。黎智英獲保釋引起各界嘩然,,香港律政司其后就保釋申請結(jié)果上訴至終審法院。
30日,,有香港市民組織發(fā)起活動,,在終審法院留守24小時,一行人呼吁撤銷黎智英保釋,,趕走“毒蘋果”,。(海外網(wǎng)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