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洪嶠等人故意殺人,、盜竊一案二審公開宣判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上訴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上訴人洪嶠、原審被告人祁文強盜竊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被告人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撤訴。宣判后,,洪嶠,、張晨光、曹澤青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該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20年7月初,上訴人洪嶠因與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歿年21歲)在戀愛交往過程中發(fā)生矛盾,,遂邀約上訴人張晨光、曹澤青幫忙殺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計劃,。洪嶠事先設(shè)計誘騙李某月購買7月9日的機票從江蘇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資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帶領(lǐng)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jié)和定時匯報等要求,,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從南京市乘機提前抵達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點勐??h普洱茶公園,,購買鐵鍬預(yù)先挖好土坑。當日21時許,,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上訴人洪嶠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審被告人祁文強在南京市某度假區(qū)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