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依法嚴懲“臺獨”分裂犯罪
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guī)范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針對分裂行徑,,明確犯罪認定標準
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組織、策劃,、實施“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明確適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規(guī)定相關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詳見“閱讀原文”)
■量刑標準公布,,最高可判死刑
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明確從重情節(jié),,重申追訴期限
明確規(guī)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