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鐵利用擔任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選拔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以下簡稱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quán),、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球員入選國家隊、贏得比賽,、簽約俱樂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89萬余元。
2019年,,李鐵為當選男足國家隊主教練,,請托他人提供幫助,后于2020年給予他人人民幣100萬元,。
2019年,,李鐵在武漢卓爾職業(yè)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謀取當選男足國家選拔隊主教練,、提高卓爾俱樂部影響力等利益,,與該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他人提供幫助,,該俱樂部給予他人人民幣200萬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jīng)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河北華夏幸福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zhuǎn)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鐵先后在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任職期間,,為贏得比賽或獲得有利比賽結(jié)果,與俱樂部負責人商定,,請托其他足球俱樂部在比賽中配合或者消極比賽,,華夏俱樂部、卓爾俱樂部給予相關(guān)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90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