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應當適應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黨的工作機關可以與職責相近的國家機關等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仍由黨委主管,。
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的事項,可以交由現有工作機關牽頭協調或者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解決的,,不另設常設辦事機構,。
第六條黨中央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程序報黨中央審批決定,。
地方黨委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規(guī)定程序由本級黨委討論決定后,報上級黨委審批,。
第七條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機構和決策形式是部(廳,、室)務會或者委員會,一般由正職,、副職,、派駐紀檢組組長或者紀工委書記及其他成員組成,。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職數,根據工作需要和從嚴控制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黨的工作機關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常務副職,,協助其處理日常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不設正職領導助理,一般不設秘書長,。確有必要時,,經黨中央批準,黨中央職能部門可以設秘書長,。
第八條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