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在司法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素中的“公眾存款”實質上被等同于“社會資金”,。因此,,司法認定本罪的主要標準為國務院于1998年頒布的《取締辦法》?!度【嗈k法》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公眾存款”等同為“社會資金”,。
“兩高一部”于2011年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14年頒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均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概括與籠統(tǒng)描述為“非法集資”,,并以非法集資的違法概念來理解本罪所涉及的前提法行為的規(guī)制范圍,。在司法實踐中,以行為主體“是否具有占有他人資金的目的”作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判斷標準,。
因此,,ICO所募集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可以被視為“社會資金”的范疇,,進而在司法實踐中視作“公眾存款”,。綜上所述,,虛構ICO項目,納入非法集資的范疇,,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ICO在發(fā)揮區(qū)塊鏈創(chuàng)業(yè)項目融資方面原本發(fā)揮了無以倫比的優(yōu)勢,。但是,,當前中國大量ICO項目夾雜著各種欺詐行為,非法集資的風險難以避免,。正確認識這些ICO項目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有助于項目發(fā)起人提前去除某些逍遙法外的不切實際的妄想。央行發(fā)布相關公告的同時,,大量代幣價格應聲大降,。這實質上是一些毫無實質對應項目的代幣前期累積高風險所致。央行等監(jiān)管部門及時出手,,一是及時擠壓泡沫,,打擊涉嫌非法集資的違法者;二是向公眾提示風險,,使之遠離非法集資帶來的沖擊,;三是在大量ICO項目涉嫌欺詐的前提下,及時叫停ICO,,阻斷風險的蔓延與擴散,;四是提出要求清理整頓代幣融資與交易平臺,以控制風險在二級市場的傳播,。我們期待這次監(jiān)管有效打擊那些傳銷幣和空氣幣,,同時鼓勵真正的區(qū)塊鏈創(chuàng)新項目穩(wěn)健發(fā)展?! ?/p>
(作者:鄧建鵬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