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中則提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問候老年人,。
對入住養(yǎng)老機構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經常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養(yǎng)老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督促其前往探望,。
《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養(yǎng)老機構有權要求贍養(yǎng)人或者家庭成員前往看望,對連續(xù)3個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養(yǎng)老機構可以向贍養(yǎng)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yǎng)人所在單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督促其前往看望,。
資料圖 中新社發(fā) 張馳 攝
“黃昏戀”受保護 老年人有權對“啃老”說不!
記者發(fā)現(xiàn),,在不少地方政府出臺的法規(guī)條例中,,都提出了對老年人的個人財產及婚姻自由的保護。
例如,,《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中提出,,老年人的個人財產、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該《辦法》強調,,贍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竊取,、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產;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不得因老年人處分財產而拒絕履行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
此外,,贍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老年人的財產及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中也強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老年人的財產,、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除此之外,該《條例》明確,,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違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yè)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