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28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法釋〔2018〕8號,,以下簡稱《批復》),,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guī)定。
《批復》明確,,對于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查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介紹,,就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處理而言,,《批復》要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槍支數量,、致傷力大小等主客觀方面綜合考量,,避免唯槍支數量論,;還應側重從行為人角度對社會危害性進行考量,,特別要防止“客觀歸罪”,即只要涉案槍支經鑒定認定為槍支即追究刑事責任,,而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涉案物品系槍支置之不顧。對于以收藏,、娛樂為目的,涉案槍支致傷力極低,,主觀上難以認識到系槍支,,行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應當體現(xiàn)從寬的精神,。確保相關案件處理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確保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涉槍犯罪案件的處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關于申請設立“中國農民豐收節(jié)”的請示收悉,。同意自2018年起,將每年農歷秋分設立為“中國農民豐收節(jié)”,。具體工作由你部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