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發(fā)展涉及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18部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5部行政法規(guī)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guī)
2.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guī)
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guī)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修改為:“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按照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tǒng)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具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產設施,、檢驗條件,、技術人員等,并滿足安全要求,?!?/p>
刪去第十七條。
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將其中的“凡沒有產品合格印,、證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修改為“凡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刪去其中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申請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制造,、銷售和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