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12月6日電(記者 周聞韜)汽車經銷商對到店新車存在的輕微問題進行妥善處理,雖進行了記載并上傳至網絡平臺,,也沒有隱瞞的主觀故意,,但未在交車時直接告知消費者,經銷商是否構成欺詐,?近日" />
新華社重慶12月6日電(記者 周聞韜)汽車經銷商對到店新車存在的輕微問題進行妥善處理,,雖進行了記載并上傳至網絡平臺,也沒有隱瞞的主觀故意,,但未在交車時直接告知消費者,,經銷商是否構成欺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廣受關注的“賓利退一賠三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于“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
2014年下半年,貴州車主楊某購置一臺價值550萬元的進口賓利汽車,。使用該車近兩年后,,楊某通過網絡查詢到車輛曾有兩次處理記錄,認為經銷商銷售的是一臺經大修的問題車,,給其造成巨大損失,,遂提起訴訟,要求經銷商賠償三倍購車款1650萬元,,并返還購車款及車輛購置稅近600萬元,。2017年10月,一審法院認定經銷商未向消費者告知處理情況,,構成欺詐,,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
案件宣判后,,經銷商上訴至位于重慶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中國汽車流通協(xié)會和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分別向法庭表達了觀點。中國汽車流通協(xié)會認為,,新車交付前檢查程序(俗稱PDI)是行業(yè)通行慣例,。獲廠家授權的經銷商交車前對發(fā)現的輕微問題,以廠家的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處理,,視為廠家的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向消費者提供一輛合格的新車,。本案賓利車的油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PDI程序,。為進一步規(guī)范PDI程序,協(xié)會已于2017年出臺了相應的規(guī)范,。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則稱,,該規(guī)范不能約束消費者。PDI程序不告知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應判決退還車輛,,以整車售價為基礎三倍賠償消費者。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經銷商交車前曾對車門一處油漆瑕疵進行拋光打蠟,,但不涉及鈑金和噴漆,并對窗簾以進口原裝配件進行了更換,,兩次處理記錄均由經銷商上傳至相關網絡,。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關于車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于“大修”、該車屬問題車的主張,,與公眾對于“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該車輛進口手續(xù)齊全,未被他人使用,,經銷商提供的車輛符合合同約定,。楊某所稱的“巨大損失”并無任何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窗簾不屬于車輛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換,配件價值并非顯著偏低,,即使更換的是進口原裝件,,經銷商仍應如實告知。同時,,因問題顯然輕微,,明顯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給楊某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不影響楊某的財產利益。經銷商簽訂合同時該車尚未到店,,不知曉輕微問題的存在,,處理后即主動記載并上傳了信息,并無隱瞞的主觀故意,。
綜合上述事實,,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經銷商不構成欺詐,不應判決“退一賠三”,。但因經銷商未以更直接,、更明確、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一定程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以及對經營者即時記載并上傳信息這一行為的鼓勵和引導,,最高人民法院酌定經銷商向消費者賠償11萬元,。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近年來,,我國汽車銷售欺詐類案件數量漸多,。對于顯然輕微的問題如未予告知,在要么“退一賠三”、要么不予賠償這兩種裁判路徑之外,,該案判決提供了另一種解決路徑,。其處理結果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合理保護、行業(yè)的有序發(fā)展具有指導意義,。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賓利退一賠三案”原標題:杭州一格力空調經銷商卷錢跑路,,上百戶家庭被坑數百萬元“中國消費者報”微信公號7月5日消息,,好不容易買了套房,可這些業(yè)主最近的裝修,,全栽在了一個“90后”小伙手里,。
蔣佩芳攝原標題:華帝關鍵時刻:經銷商跑路 北京商場斷購就在近日,,華帝股份在京津地區(qū)的代理商北京天津華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因庫存積壓和欠債跑路,。
華帝員工被欠薪 華帝公司發(fā)布聲明稱京津代理商不明原因失聯,并申請法院查封凍結其庫存商品,,北京多家電器商城銷售員證實已“停擺”20多天,,300多名華帝員工被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