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涉嫌瀆職犯罪且有受賄行為如何處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黃某,,某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中共黨員。2017年3月,,黃某在主辦蔡某涉嫌強奸犯罪一案的過程中,,接受蔡某親屬的請托,多次收受蔡某親屬送予的好處費共計35萬元,。后在該案取證的過程中,,黃某不進行全面客觀的取證,并采用引誘,、主觀臆造等形式制作筆錄,,導致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時認定蔡某涉嫌強奸的證據(jù)不足,未對蔡某批準逮捕,,并最終導致該案件被撤銷,。
案例二:王某,,某監(jiān)獄監(jiān)獄長,中共黨員,。2015年至2017年,,王某利用職務便利,在管理,、呈報服刑犯減刑材料的過程中,,收受多名服刑人員家屬送予的好處費共計68萬元,后采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和條件,、編造犯罪改造情況等手段,,致使多名不符合條件的罪犯得以減刑或多減刑。
【分歧意見】
上述兩個案例,,行為人均實施了受賄和瀆職兩個犯罪行為,。具體來講,案例一中,,黃某實施了受賄和徇私枉法兩個犯罪行為,;案例二中,王某實施了受賄和徇私舞弊減刑兩個犯罪行為,。但在具體認定中,,對上述黃某和王某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卻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和王某均收受了他人賄賂,且實施了相關的瀆職行為,,相關行為均符合受賄罪和相關瀆職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因此,應當對其二人以受賄罪和相關的瀆職犯罪數(shù)罪并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和王某二人收受賄賂的行為系“結(jié)果行為”,實施相關瀆職犯罪的行為系“原因行為”,,二人的行為均屬于結(jié)果與原因的牽連,,應按照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評析意見】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均值得商榷,。具體來講,對于黃某的行為應以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中的一重罪定罪處罰,;對于王某的行為則應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罪兩罪數(shù)罪并罰,。
翟天臨事件調(diào)查組 翟天臨近日被爆出北京電影學院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發(fā)表的一篇學術性質(zhì)文章有疑似抄襲行為。北京電影學院已經(jīng)對這一事件成立調(diào)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