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日電 題:疫情防控期間 這樣的行為屬妨害公務將受懲處
新華社記者陳菲
疫情防控期間,,每位公民都有義務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配合各項排查和部署工作,,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社區(qū)工作人員等實施管控措施的,,將受到懲處,。最高檢日前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人因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并打傷工作人員,最終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案例】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王某在四川省仁壽縣普寧街道一門市上班時,普寧街道辦事處負責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廖某,、鄧某與縣委政法委工作人員楊某,、方某等人按照當?shù)匦鹿诜窝滓咔槁?lián)防聯(lián)控工作指揮部安排開展工作。因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擋住卡點進出口通道,,被要求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王某覺得廖某等人大驚小怪,沒有必要搞那么嚴重,,一邊用手指著廖某,,一邊辱罵。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準罵人后,,王某愈發(fā)激動,,趁廖某不備揮拳擊打其臉部,致其面部軟組織挫傷,。為避免現(xiàn)場秩序混亂,,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將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撓廖某臉部,,在其臉上抓出幾道血痕。現(xiàn)場工作人員報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依法將王某抓獲并立案,。
2月5日,仁壽縣人民檢察院采用電話,、視頻方式提前介入本案,,引導偵查機關及時調(diào)取了政府疫情防控相關文件、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證明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jù),。2月10日,,仁壽縣公安局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仁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王某在檢察機關訊問,、告知訴訟權利并釋法說理后,在值班律師在場且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仁壽縣人民檢察院當日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
2月11日上午,,仁壽縣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本案,,并當庭宣判,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
【釋法】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需要把握:一是關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因疫情具有突發(fā)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qū)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對于符合“兩高兩部”意見規(guī)定的三類人員的,,均屬于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于妨害公務人員實施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行為的,,應認定為妨害公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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