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
南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佃某某明知鷹類野生動物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仍非法收購,、出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附表所列相應數(shù)量標準,非法收購,、出售隼科(所有種)6只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佃某某被抓獲后能如實坦白全部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悔罪表現(xiàn)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佃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退繳的人民幣13700元非法所得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收購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行為,將構成犯罪并將受到刑事處罰,。同時通過本案的審判,也警醒廣大社會公眾,要保護好野生動物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本案中,法院在野生動物保護級別及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方面,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確定案涉野生動物的名稱,、保護級別,并對照司法解釋標準,予以定罪量刑,對類案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04
被告人江某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江某某購買電貓,、電線,于2018年9月在其位于景德鎮(zhèn)市浮梁縣江村鄉(xiāng)嚴臺村的家中安裝電貓,在其屋后的“麻豬垅”山場架設電線,從2018年9月10日起一周內(nèi),每天晚上8時許插上電源,進行狩獵,并將被獵捕的野生動物剝皮、肢解后,放置于其家中冰柜內(nèi),。2018年10月31日,民警在江某某家中查獲電貓1臺,、黑色塑料袋裝動物肉體10袋。經(jīng)司法鑒定機構鑒定,該10袋動物肉體中,有黑麂1只,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小麂1只,、毛冠鹿2只,為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