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或者薪酬待遇等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調整。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銜級、崗位和職員等級,,并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布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沒收、追繳財物錯誤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賠償。
公職人員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被撤銷政務處分或者減輕政務處分的,,應當對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有關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jiān)察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該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一)拒不執(zhí)行政務處分決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礙調查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公職人員的,;
(五)其他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監(jiān)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違反規(guī)定處置問題線索的,;
(二)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信息的,;
(三)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四)收受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的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