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監(jiān)察機關在調查中發(fā)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第五十四條 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將政務處分決定書存入其本人檔案,。對于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xù),;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章 復審、復核
第五十五條 公職人員對監(jiān)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jiān)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申請復核,。
監(jiān)察機關發(fā)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jiān)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jiān)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十六條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公職人員不因提出復審,、復核而被加重政務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政務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jiān)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政務處分所依據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復核機關應當變更原政務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作出決定的監(jiān)察機關予以變更: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二)對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認定確有錯誤的;
(三)政務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九條 復審,、復核機關認為政務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