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買了一張G135次列車(北京南—上海虹橋)車票,想去上海東方體育中心觀看19:30開場的演唱會,。車票上寫著:當天12:12開,。但列車13:15才開始檢票發(fā)車。列車時刻表顯示,,18:21到達上海,,實際到達時間是19:35,導致小周錯過了演唱會開場表演,。小周認為,,上海鐵路局的晚點發(fā)車和晚點到站,,嚴重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起訴要求上海鐵路局賠償損失,。上海鐵路局需要賠償小周嗎?
以案說法
需要,。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