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挺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胡挺有期徒刑三年??垩涸诎傅姆缸锼?70.7513萬元,,予以沒收,。
原審被告人胡挺不服,,提出上訴。胡挺及其辯護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定性沒有意見,,但其提出,,上訴人胡挺有檢舉他人犯罪行為,依法應構成立功,。同時,,一審量刑過重,請求對其改判并適用緩刑,。
二審法院表示,,經查,,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上訴人胡挺檢舉他人犯罪,,有部分檢舉已經查證屬實,,控辯雙方對該檢舉構成立功無爭議。故該上訴理由和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更改判決,,判處胡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