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酒吧招募保安為起點,發(fā)展成人數眾多,、層級分明,、結構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典型性,;為一己私欲或打擊報復相關人員等,,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包庇等不法行為,具有實施犯罪行為的特性,;為擴大組織勢力,,鞏固組織經濟基礎,以開設賭場,、非法經營,、強迫交易等行為攫取數千萬元非法利益,具有牟取不法利益的經濟特征,;該集團有組織地實施犯罪,,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人民群眾對該組織產生嚴重的心理畏懼,,具有廣泛的社會危害性,,是典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寧波中院依法運用自由刑,、資格刑,、財產刑處罰各被告人,對首要分子徐棟杰處以極刑,,并判決相關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連根拔起,斷絕其死灰復燃的可能,,確保了當地群眾生活幸福安康,。
把持村委會十余年
1996年11月,陳新昌被任命為紹興市越城區(qū)東龍山村村支書后,,在該村培植任國明等被告人為該村村干部,,又創(chuàng)辦中實房產、中實建設公司等十余家企業(yè),,招募任立新等多名被告人為公司核心人員,。自2003年左右開始,以被告人陳新昌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任國明,、陳順昌、陳夏宗為骨干成員,,以被告人金小如,、陳建國、任立新,、王光榮,、陳新海為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漸形成,。被告人陳新昌為顯示權威,要求組織成員唯命是從,,成員間不能私下聚會,,成員若要在外賺錢須經其同意等,并隨意對成員威脅,、訓斥,、毆打。
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陳新昌利用其村干部的職務便利,,以其手下企業(yè)為平臺,通過克扣,、拖欠工程款并暴力壓制討要錢款人員,,在東龍山村新農村建設工程中非法牟利,以慈善協(xié)會名義侵吞村集體資產,,敲詐房產開發(fā)商,,以干擾政府機關工作的方式索要工程款,偽造公司,、事業(yè)單位印章用于資質升級和招投標,,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以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在工程款糾紛訴訟中指使鑒定人作虛假鑒定以獲取賠償等手段,,非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所獲取的經濟利益為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資金支持,也用于維系整個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嚴重危害該村政治生態(tài),、經濟環(huán)境和人民安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