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迄今已有90多個國家批準加入,,是目前控制文物非法流轉的最重要的國際公約,。還有1995年通過的《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在實施細則上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遺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國際法原則,很大程度上讓這些國際公約失去了效力,。另外,,以上公約基于自愿原則而締結,一般僅在締約國之間才產生約束力,,而英國等主要“文物流入國”并沒有加入公約,,它們或奉行所謂的“文物國際主義”、鼓吹“人類共同享有遺產”,,為自己搶掠而來的文物珍寶辯解,,或以公約與其本國法律沖突為由而拒絕加入。
另外,,要實現(xiàn)流失文物“回家”,,須對追索的文物定性,然后根據(jù)具體情況搜集證據(jù)資料,、法律依據(jù),,并與外交手段配合索回。但由于年代久遠,,很多文物流出的確切證據(jù)很難搜集,,這也成為法律技術上的瓶頸。
2002年12月9日,,巴黎盧浮宮,、紐約大都會博物館等19家歐美博物館,、研究所又發(fā)表了《關于環(huán)球博物館的價值的聲明》,,拒絕將文物藝術品歸還原屬國。至此,,國際公約更加“形同虛設”,。
被劫文物只能追討不應購買
通常來說,,流失文物回流原屬國,,大致有依法追索、國家或民間回購,、捐贈交換等方式,,其中以追索難度最大。前些年聽到的圓明園國寶回流,,大多是在拍賣會上高價購回的,。如保利以數(shù)千萬元競拍圓明園十二生肖中的牛首、猴首,、虎首等,。但是,與數(shù)以萬計的流失文物相比,,這些只是“冰山一角”,。
2002年,國家文物局設立“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專項經費”,,每年撥款5000萬元人民幣,,用以購買具有代表性、文物藝術價值極高的珍品,。一件北宋書法家米芾的《研山銘》手卷,,就花去2999萬元人民幣。事實證明,,如果只憑借高價回購方式追還圓明園文物,,這將是一項不堪重負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