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何駁回巨額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請求
□ 本報記者 丁國鋒
朱小虎酒駕后撞死一對在公交車站候車母子,案發(fā)時,朱小虎系江蘇省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長,。在此案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家屬提出巨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被兩級法院先后駁回,究竟是什么問題?
《法制日報》記者為此采訪了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姜濤,就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姜濤解釋說,公眾首先要了解的是,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與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的標準完全不同,。比如,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歷來有精神損害賠償,而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沒有。
“就其法理根據而論,因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傷殘,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刑事責任是所有法律制裁措施中最為嚴厲的(包括死刑等),?!苯獫忉屨f,就本案而言,被害人親屬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之所以被法院駁回,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據,。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p>
其中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p>
姜濤解釋說,盡管這里的“經濟損失”“物質損失”“等費用”確實存在不明確之處,但是,從立法目的來看,被告人已經為被害人的死亡承擔了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的范圍不應當與單純民事案件的賠償范圍等同。
姜濤認為,根據“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法理,如果犯罪人與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屬就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這種和解協(xié)議也并不會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所推翻,。
記者注意到,該案一審案件判決判處被告人朱小虎無期徒刑,駁回了被害人家屬提出的巨額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引起社會關注。
“如果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對刑事被害人就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可以作為量刑從輕的依據,法官可以酌情作出裁量,?!苯獫ㄗh,圍繞刑事被害人救助問題,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相關司法救助、社會救助渠道解決,以彌補刑事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心靈創(chuàng)傷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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