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橫濱地方法院20日裁定,,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應為福島核電站泄漏承擔責任,向上百名原告賠償大約4.19億日元(約合2554萬元人民幣),。
2011年福島核電站輻射泄漏至今,,上萬名原告發(fā)起大約30起同類訴訟,法院多次責令日本政府和東電賠償,。
【責令賠償】
日本共同社報道,,175名福島輻射泄漏避難者向橫濱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向日本政府和東電索賠54億日元(3.3億元人民幣),。
這些原告主張,,除先前從東電獲得的一些補償,每人還應從日本政府和東電獲得每月35萬日元(2.1萬元人民幣)賠償和一筆“失去家園”的精神損失費2000萬日元(121.9萬元人民幣),。
橫濱地方法院20日作出裁決,,責令日本政府和東電向其中152名原告賠償總計大約4.19億日元(2554萬元人民幣)。
這是日本政府因福島輻射泄漏領取的第5份賠償判決,,是東電領取的第8份賠償判決,。日本《每日新聞》報道,大約1.2萬避難者就福島輻射泄漏起訴日本政府和東電,,相關訴訟大約30起,。
在與福島輻射泄漏相關的訴訟中,千葉地方法院2017年9月裁定東電賠償,,但駁回對日本政府的索賠,;福島地方法院2017年10月裁定日本政府和東電向原告賠償大約5億日元(3048萬元人民幣);京都地方法院2018年3月責令日本政府和東電向原告賠償大約1.1億日元(671萬元人民幣),。
【批評失職】
橫濱地方法院審判長中平健20日宣讀裁決時說,,日本政府掌握地震預測長期評估資料,本應2009年9月以前就警惕福島核電站風險,,2010年年底以前監(jiān)督東電采取整改措施,,如加裝應急發(fā)電機。
按照中平健的說法,,日本政府沒有妥善履行監(jiān)管職責,,導致嚴重“錯誤和失敗”。
日本東部地區(qū)2011年3月11日發(fā)生強烈地震,,觸發(fā)強烈海嘯,。東電運營的福島第一核電站因海水灌入而斷電,4個核反應堆中有3個先后遭遇爆炸和堆芯熔毀,,導致災難性輻射泄漏,。
原告方面主張,日本政府部門2002年發(fā)布一份有關地震的長期評估報告,,表明能夠預見到海嘯,,原本有可能推動東電強化安全措施,。報告預測,今后30年內,,包括福島在內,,日本海溝周邊區(qū)域發(fā)生8級地震、進而觸發(fā)海嘯的可能性達到20%,。
共同社報道,,大約16萬人逃離福島,截至2019年1月仍有超過3.2萬人沒有返回家園,。(新華社專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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