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一然 來源:
近年來,房山法院城關法庭受理的老年人再婚后離婚案件不斷增長,。下面兩個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講法的形式給老年人以提示,,同時,,期盼老年人從中汲取教訓并藉此遠離糾紛,、安享晚年,。
因財產選擇隱婚
又因財產毀了婚姻
蔣先生退休前是一家國企領導,。3年前,,老伴突然病逝后,,蔣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喪偶的王女士。相處兩個月,,兩人便開始談婚論嫁,。不料,這門親事遭到蔣家子女的一致反對,,理由是:“人家比你年輕十幾歲,,家里又沒錢,跟你好肯定是貪圖咱們家的房子和錢,?!?/p>
無奈,蔣先生和王女士決定“隱婚”,,暫時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可是,,他們“結婚”后沒幾個月,,煩心事就出了一大堆。
先是蔣先生的大兒子催促父親寫遺囑,,緊接著小兒子又以自己的孩子結婚沒有房子居住為由,,要求蔣先生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給孫子,,蔣先生的女兒也打起了父親財產的主意,隔三差五地就帶著孩子來要點零花錢,。
“這些人話里話外都沒把我當成自家人,。”王女士哪受得了這種氣,,一來二去就和蔣先生產生了矛盾,,最近竟鬧到了分道揚鑣的地步。
令王女士沒有料到的是,,蔣先生竟然在子女的鼓動下將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同居關系,并由其返還同居期間蔣先生的退休金10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該部分財產屬蔣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財產,考慮到蔣先生對該部分財產貢獻較大,,遂判令王女士將其中的8萬元返還給蔣先生,。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的,,按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應當根據等份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在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一般是二人均分,,不考慮共有人對貢獻的大小,。
老年人再婚目的很大程度上不在于婚戀,而在于養(yǎng)老,。但從法律角度講,,老人“隱婚”是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的。
口頭約定財產分開
沒有證據應算共有
2015年,,原告盧女士向房山區(qū)法院起訴稱:其2005年與楊先生再婚,,后因性格,、生活習慣不合經常發(fā)生爭吵,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與楊先生離婚,,夫妻共同存款8萬元中的一半應歸其所有。
70多歲的楊先生同意離婚,,但堅稱8萬元存款應歸其一人所有,。楊先生的理由是:他是退休職工,每月退休金3000余元,。再婚時,,他曾與盧女士口頭約定,由其每月支付家庭開銷500元,,其余雙方收入歸各自所有,。而這8萬元存款正是自己負擔家庭開銷之外的存款。
盧女士稱,,楊先生確實每月交給自己500元錢用于日常生活開銷,,但雙方從未說過收入歸各自所有,而且盧女士還經常用自己的收入為楊先生購買衣物,、支付旅游費等共同花費,。
法院審理認為,楊先生和盧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8萬元是二人的共同財產,,楊先生稱該部分財產已與盧女士約定歸自己所有,但未能向法院提供書面約定加以證明,,盧女士要求二分之一的財產歸其所有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法官釋法
《婚姻法》第19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按照婚前財產或婚后共同共有的財產對待。
本案中,,楊先生雖稱爭議財產已與盧女士約定歸自己所有,,但未能提供書面約定加以證明,故法院沒有采納其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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